郑业健《修辞学》:“盖必在观念上有联络处,想象上有变通处,始可以互相比拟。故比拟亦可谓为比喻之一种。但比喻为就其相似处着笔,比拟乃就其可变处着笔。”
王希杰《修辞学通论》:“比拟,向来是一个独立的辞格。但是,如果从本质上看,比拟其实就是比喻,比喻中的一种。比拟分为拟人和拟物两种:把人当作物,把物当作人。为什么要把,为什么可以把两个不同的事物混淆起来,把甲当作乙呢?因为这两种事物之间有某种相似之处,这种相似之处或者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说写者主观心理上的一种情绪。”
两位专家都认为,从本质上讲,比拟确实可以看成是比喻的一种。因此,比拟和比喻的界限有时确实不好划分。这是因为把甲事物拟作乙事物时,甲乙两物往往存在某种相似之处。如“青山起舞河欢笑”不能改为“青山欢笑河起舞”因为这里暗含着比喻。
青山起舞是因为风让树能舞动,河欢笑是因为流水能发出清脆的叮咚声。因为动使之起舞,因为声使之欢笑。
但比喻还是不同于比拟,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比拟是直接把拟体当成本体来写,本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拟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也就是说,可以把人当作物也可以把物当作人写,本体和拟体的关系是重合,相融关系,彼此是混同的。因此,当物被拟作人或此物被拟作彼物时,我们很难确切地说出“人”是什么样的人,“彼物”是什么样的东西。比如“青山起舞河欢笑”中的“山”“河”,我们只能笼统地说被拟作了人,至于是天真的小姑娘,还是活泼的小伙子,无法回答。“阳光洒在海面上”中的“阳光”,我们也只能笼统地说被拟作了可以洒的东西,至于是闪光的金子还是发亮的珍珠,也无法回答。比喻是借喻体表现或说明本体,本体同喻体的关系是类似关系,彼此不能混同。不管是明喻、暗喻,还是借喻、引喻,喻体都是比较确定的。
第二,两者的性质和表达效果不同。比喻通过事物的相似点使本体和喻体联系起来,重在“喻”,唤起人们的联想,使人具体形象地感知事物。而比拟则是借助事物的不同特征,重在“拟”,用模拟的方法刻画人或事物的情状,使一个事物具有它本来不具有的另一种事物的特征。即拿甲物特征描写乙物,从而增添了语言的生动性。
第三,句法结构有明显的不同。无论哪一种比喻,都可以成为“主-谓-宾”式,这种主宾都全的句子,主宾之间是靠“像、是”等词连接的。一般说来,不用表示动作形为的动词作谓语,而在比拟的句子中,一般都是“主-谓”式。这种主谓句,主语若是由表示动植物的名词充当,谓语则由表示人的行动,感情的动词充当;主语若是由表示人的名词充当,谓语则由表示动植物行为(情状)的动词(形容词)充当。
第四,比喻的本体和喻体可以同时出现,也可以省去本体,但喻体必须出现。比拟是以拟体的某些特性赋予本体,拟体一般不出现,而本体必然出现。
第五,在比喻中,本体和喻体都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比拟所描摹的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现象。比如:人的下半截身子长在水里,变成了荷花,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