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烈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水身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并已履行全部案款,实现案结事了。
三个初中生结伴游泳,不料,王某溺水身亡。事发时,陈某和石某在惊慌之下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王某的父母将陈某和石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案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会对孩子的成长学习造成极大影响,于是迅速组织庭前调解。
原告情绪激动,称三个孩子结伴游泳,自己孩子溺水,两个孩子不仅没有施救甚至隐瞒了一起游泳的事实,造成了自己孩子的施救不及时,被告应承担未施救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两个孩子的家长也有分歧,其中一个孩子家长称自己的孩子采取了施救措施,甚至自己也差点出事,虽然之后隐瞒,但他只是个孩子,害怕很正常,不应承担赔偿。另一个孩子家长称,虽然三人结伴去游泳,但是是由王某组织,自己孩子本不愿意去,且只有他一人下了水,虽然事后孩子没有呼救,但是出事跟自己的孩子也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调解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安抚双方情绪,阐明了被告陈某、石某两人作为王某的同伴,在王某处于危急时刻,未能及时救助或报警、也未通知其家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劝导两人父母,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只有尽快解决才能使两个孩子早日放下心理包袱,好好学习生活。法官的调解使得双方对诉讼预期都有了理性的认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全部案款,这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案件圆满的解决,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