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成长的路上难免磕磕绊绊,父母本期望孩子成人成才,孰不知健康的长大也许才是父母最大的心愿。家住广宗的一名幼儿园的2岁的孩子掉进厕所死了,那么谁该为这件事情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女子张某某家住河北广宗,租赁了一个大的场地,找了个懂管理的刘某负责管理,在周围几个村招收了一些孩子,私自办起了一所幼儿园,也没有到相关教育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且聘任的老师多数没有幼师从教资格证,下午,家长来接找不到孩子,老师说家里的亲属接走了,可等家长找到孩子时,发现孩子在幼儿园的厕所卡住,等把孩子救上来的时候,孩子已经死亡,经调查幼儿园的厕所为农村没有经过改造的厕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于是家长把幼儿园的张某、刘某和幼儿园的老师都告上法庭。
普法分析:1、刑事方面:张某某、刘某某作为该幼儿园的投资人和园长,明知教育辅助设施厕所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致一名幼儿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严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方面:李某某、曹某某作为该幼儿园小班的老师,对幼儿的教学和日常进行管理,应当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该二人明知厕所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对幼儿的管理,致使发生幼儿在厕所内溺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民事方面: 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显然本案中幼儿园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教师为幼儿园的雇工,用人单位在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属于劳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事后员工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追偿。但本案中无论如何幼儿园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不过本案无论最后什么结果,孩子的生命已经无可挽回,只能自己为自己买单,而无论赔偿多少费用,承担什么责任,最终家属受到的伤害最大!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件事,欢迎评论。
注:图片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