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后来,男方因为监护不力导致其抚养的那个孩子游泳时淹死了。请问女方(也就是孩子的生母)是否有权利起诉男方(也就是这个被淹死孩子的父亲)要求民事赔偿?如果可以的话,法律依据是什么?
先说观点,再做阐述。
父母一方(具有监护权一方)过失导致孩子死亡,另一方(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起诉对方?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争议,但个人偏向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起诉索赔。
类似事情,早在十多年前有一篇相关的报道——《孩子溺水身亡,重庆男子要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败诉》
事故大概经过:小小(化名)和往常一样,放学后和两个同学结伴回家。从学校到外婆家要走半小时,在一条必经道路的旁边,有个电厂。就因为电厂的一个水凼(据法院认定,出事水凼位于龙桥电厂尾矿库。尾矿库内有大量煤灰煤渣,灰渣堆积后形成了一些平坝和水凼。如果有人进入水凼玩耍,有一定危险性,为此有专人照看),成了安全隐患。
正当小小和两个同伴在水凼周围玩得高兴时,小小却不小心掉进水凼(因小小的母亲王女士在镇上做小生意,无暇照顾9岁的儿子小小,就交由外公外婆带。同年5月21日,因没什么事,王女士决定到重庆主城耍两天。没想到,王女士前脚一走就出了事)。因周围没有住户,当听到呼救的大人赶到时,已经晚了。水凼很深,施救人员在水里摸了一个多小时才摸到小小尸体。
父亲状告母亲:小小的父母蔡先生和王女士之前已协议离婚。小小随妈妈生活,蔡先生一次性给了1万元抚养费。因王女士平时忙于生意,所以对儿子的监护和生活上的照顾基本是小小的外公外婆。实际上,是小小母亲在委托外公外婆行使监护职责。就这样,蔡先生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涪陵区法院,向王女士等提出3万元精神抚慰金索赔。
最终,双方在二审过程中撤诉同时撤销一审判决(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共同作为原告,将电厂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
观点存在分歧:父亲起诉母亲的精神索赔案虽然了结,但他们并没觉得轻松。因为,由这起精神索赔案告出的亲权法律空白尴尬引人深思。
从法律专业上讲,此案的关键词是亲权。而蔡先生就是以“前妻侵犯了他的亲权”理由来起诉的。亲权系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权利义务之集合。这种权利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所以,对这类案件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精神看,如果要起诉亲权被侵犯,必须是孩子的父母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来共同起诉他们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孩子被车撞死,被侵犯的是孩子父母的亲权。这时,夫妻都应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即使离异,父母与子女的亲权也不会消亡,对子女的亲权仍然是一个共同的、不可分的整体。所以此案的蔡、王二人离婚后,不能就亲权相互告对方,而仍只能“一致对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权在一方,另一方只有亲权而无监护权。持这种观点的人是通过现象来推论法理。因为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法尽监护义务的,他(她)有的只是探视权。因权利义务对等,如果监护人既然有监护不力的原因导致伤害,就有赔偿责任。所以,蔡先生是可以向王女士索赔精神损失的。
对于亲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即父母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并对外共同代理子女行为。但是,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因此对于亲权的行使要求离了婚的父母完全如同正当夫妻关系存在时实行共同亲权原则是不可能的。对于离婚后的父母如何行使亲权,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为单方行使原则,又称单独亲权主义;第二种为双方行使原则,又称共同亲权主义;第三种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与双方行使原则。对此,鉴于我国的基本情况,我个人倾向于离婚后为单方行使原则,即具有监护权一方。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有人认为,如果后者的观点成立,是对抚养孩子一方科以更加严格的义务。这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可能没有多少夫妻离婚后愿意抚养孩子。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监护权的一方要求索赔而不被支持,那么从某个角度上又是放任具有监护权的一方怠于履行或不予履行监护职责。
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我们经常说的“小偷无死罪”,所以对于一般的小偷小摸,很多小偷“放心大胆”地偷,因为即便是被逮住,尤其是第一次被逮,不外乎就是被“教育”一顿,对他们来说不判刑甚至死罪,似乎无伤大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很难构成盗窃罪,最多治安处罚。同时,被逮住当场还不能被民众“发泄”得太过火,否则,民众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反过来,“不论盗窃情节严重与否,一经逮住,民众可以当场‘收拾’他”(当然这种法律规定是不存在的,也不去讨论其合理、合法性),又有几个小偷敢偷?因为一旦去偷,有可能第一次就被逮住,被收拾至死。
说回来,既然有了监护权,那就应该认真对待“监护权”。不管是父母离婚时双方协商也好,还是法院判决也好,既然将监护权交到其中一方手上,那么具有监护权的一方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哪怕是“科以更加严格的义务”也不为过。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否则,如果没有监护权的一方要求索赔而不被支持,可能滋生怠于、不予履行监护责任而不受惩罚的情形,甚至不能排除故意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能。
放在链接内容小小这个事情上,小小的母亲王女士在镇上做小生意,无暇照顾9岁的儿子小小,就交由外公外婆带。同年5月21日,因没什么事,王女士决定到重庆主城耍两天。没想到,王女士前脚一走就出了事。这种情况算不算“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不是说王女士不能到主城区去耍两天,但因为做小生意而无暇顾及儿子小小,就交由外公外婆带这一点上,可能就有一定的争议。不管监护权是争取过来的,还是被动承担的,没有监护权是没有监护权的事情,有了监护权就应该尽可能履行好监护权,而不是将监护权“转嫁”给外公外婆。
鉴于此,个人认为,对于没有监护权的一方的索赔,应该根据具有监护权一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具有监护权一方确有过错,那么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反而认可链接中说的一审判决(具体判决理由不清楚,只从链接中知道一个大致结果):主张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判决王女士承担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电厂亦承担5000元,尽管二审时撤销了一审判决)。如前所说,监护权“转嫁”给外公外婆、自己进城耍两天。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综上,父母一方(具有监护权一方)过失导致孩子死亡,另一方(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起诉对方?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争议,基于以上分析,个人偏向于可以起诉索赔。
亲权法律空白,需要及时填补。尽管类似案件不多,但案件透露出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法学界思考,这就是离异父母对孩子的亲权法律空白问题和社会问题。
随着离婚自由的观念被普遍接受,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尽管现在在采取“离婚冷静期”之类的措施予以抑制,但亲子关系作为抑制离婚的一个因素并没有发挥我们想象中那么大的作用。在每一对离异父母充分张扬个性,追求实现自我的背后,往往都有一张让人怜惜而又无奈的天真面孔,让我们挥之不去。
对于父母离异后,如何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如何确保共同亲权、共同监护原则的实现,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误读。主要原因在于,因离婚所涉及的恩恩怨怨,导致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很难有条件亲自行使监护权,大多以按期支付抚养费作为监护权的最主要内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能常享幼子绕膝的天伦之乐,但又往往被科以全部或较多的监护、教育、管理的责任。由此,互相推诿或争夺抚养权的故事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是,孩子成了最直接的受害者。这里凸显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更重要的是离异父母责任心的缺失。
悲剧时有发生,这是对离异父母行使亲权和监护职责良知的拷问,也给立法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对离婚后父母亲权的行使和监护职责的履行以及惩戒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孩子的健康、安全、教育、成长问题应引起教育机构、政府以及法律相关从业者的共同思考与关注。
对此,啰嗦一句。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可以变更孩子的监护权,以避免因监护不力或不能监护而导致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