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人的细心呵护,社会的安全保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溺水报告》显示,溺水死亡已上升为全球青少年事故死亡的第一大成因,全世界每年溺水死亡的青少年有37.2万人,中国每年有59000人溺水死亡,其中未成年人占95%以上,相当于每天有153名未成年人溺水死亡,而在我国此类溺水案件又多发在农村。
2019年3月11日,花甲之年的孙某带着2岁的外孙仲小某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某村化某家走亲戚。在孙某为外孙做饭过程中,仲小某独自外出。上午9时许,孙某在找不到其外孙后报警。后在亲戚家墙西的水塘内发现仲小某时,已溺水死亡。亲戚家墙西紧挨水塘,周围均为住户。该水塘四周并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2019年7月,男孩仲小某的父母以化某、村民委员会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告上法庭,其认为该水塘系两被告所有,且位于村内的居住区内,没有设置提醒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严重侵害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6152.6元。
化某辩称,其非系涉案水塘的所有人、使用人、受益人,该水塘系自然形成,要求化某承担责任不能成立;此次伤害的发生系孙某监护不力造成,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方自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村委会辩称,两原告之子的溺水死亡完全是因看护不到位、失于监护造成的,与村委会无关。
那么,男孩父母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谁又该为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村委作为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义务对其村公共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涉案水塘位于其村公共范围之内,水塘周围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提醒标志,对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存在危害。所以村委会对仲小某溺水死亡具有部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本案中,仲小某在溺水死亡时年仅2周岁,其监护人对其活动或行为具有重大的注意义务。而在本案中其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管、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男孩父母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水塘系因化某行为所致或由其管理、使用及受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村委承担赔偿责任15%,二原告自行承担85%的责任,化某不承担责任。
孩子长大成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父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倾尽更多的心血。我们从不否认每一个父母对于孩子的爱,但是希望这份爱多一些细心。而社会也需要担负起自身的责任,保持危机意识,将潜在的危险化解,让更多的孩子可以快乐健康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