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法律规定(国家法律对拐卖儿童审判标准)
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孩子能否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部分之一,左养右学教育赖颂强在讲孩子心理建设的直播课,里面会讲到如何让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包括孩子的行为安全,网络使用安全意识,防火,防水,防电,交通安全等等,这些都是要每一个父母必须教会孩子的安全意识。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据中国民主同盟网站消息,今年民盟中央拟向全国政协提交的大会提案共45件,其中包括《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指出,“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会对被拐儿童的家庭造成终生寻亲甚至家破人亡的后果,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稳定。拐卖儿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背后的利益链条巨大。针对拐卖儿童犯罪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从行政、立法等方面强化完善预防措施。”
为此,民盟中央在《提案》中建议:
首先强化行政预防,建立全指纹数据库。一是提高人口素质。对准父母进行上岗培训,进行线上或线下学习,内容包括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人品性格习惯,安全防范儿童危险和防拐卖。二是给儿童办理全指纹登记并录入全国数据库。从司法鉴定角度,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以后指纹发育稳定,在给儿童办理户籍登记时一并办理全指纹登记,录入全国数据库,当被拐儿童办理新身份证时要求进行全指纹录入,将二者对比便能快速锁定并能找回被拐儿童。三是多方开展普法专题培训。向广大民众开展普法教育,普及买卖同罪、男女平等的常识,并告知无孩家庭从福利院领养儿童等合法途径。针对被拐高危群体,应向学生及家长展开防拐卖培训等,从思想和方法上高筑防火墙,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其次明确拐卖儿童罪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现行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具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八项情形时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以上八项犯罪行为在裁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并无差别,在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时,各地司法审判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对于刑期的适用多数法官采用极为审慎的态度。因此,建议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明确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对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给予相应程度的惩戒,才能发挥惩戒教育规范效果。
三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拐卖儿童罪中院管辖标准。当前,针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中院管辖标准缺失。一审法院的审级决定了量刑权限,对于特别严重的情节受案基层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中院管辖标准不明确,法官判处时无据可依,导致全国拐卖儿童案件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缺乏统一裁判尺度,最终造成同案不同判。这既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还会造成法律适用秩序的无序,难以发挥严厉打击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应有的惩戒教育规范作用。因此,建议规范中院管辖标准。
注意到,目前已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声。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视为拐卖或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刘家成建议:幼儿园入园、小学入学时,要求所有入园、入学儿童采集DNA信息,建立DNA档案,档案交由公安部门纳入DNA数据库统一保管。不建立DNA档案者不予办理入园入学手续。对拒绝建立DNA档案的家庭,所在幼儿园和小学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者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加强跨地域合作及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增加经费投入,继续保持对犯罪分子高压严打态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认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实际上这些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买家身上,这么多年给被拐妇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于买家。而且如果没有“买方市场”,可能就没有人贩子这个行当,因为有了“买方市场”才刺激了人贩子铤而走险,“所以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我认为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有一点太低,我建议是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