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学管理规定提前复学
为了规范广东省休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休学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休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可以依法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为一年至三年,学生可以提前复学。
第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休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学生提前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可以提前复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前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休学时间内,完成相关学业,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复学条件。
第五条
学生提前复学,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提前复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对休学学生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其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休学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评估等考核,确保其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帮助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消除其顾虑,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