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休学条例
为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法典》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西安理工大学休学条例。
第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定,尊重学校的人格尊严,遵守纪律,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
第二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或者家庭原因需要休学,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按时返校报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离校。
第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和指导,协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将所学课程转至其他学校进行学习,不得参加其他学校的课程学习,不得参加任何与学校学习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最长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对其在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校对违反休学条例的学生,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处罚。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并于制定之日起生效。
学生应当遵守本条例,尊重学校的规定,积极履行休学手续,完成学业。
特此公告。
西安理工大学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