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四川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休学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四川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中小学生的休学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四川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学业水平要求;
(二)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等原因需要休息的;
(三)经学校批准,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的。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休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生休学期间身心健康,不影响教育质量。
第二章 休学申请
第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申请表;
(二)学生本人和家长的身份证明;
(三)学生学业成绩证明;
(四)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等原因需要休息的证明材料;
(五)家长或监护人的签字证明。
第六条 学校应当对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七条 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同意的,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将休学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休学期限
第八条 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休学期限不满一年的,不得提前复课。
第十条 休学期限已满一年的,学生可以提前复课,但应当在复课前三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当进行审核。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定,不得影响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休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生休学期间身心健康,不影响教育质量。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